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这一规定基于婴幼儿对母亲在生活照料和情感依恋上的高度依赖。如果母亲存在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患有传染性疾病、有吸毒或遗弃行为,父亲可主张抚养权。
两周岁至八周岁的子女,法院不再倾向任何一方,而是全面评估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成长。考量因素包括父母的经济状况、陪伴时间、居住环境、教育能力以及孩子当前的生活稳定性。经济条件优越并非决定性因素,日常照顾与情感支持更为关键。
八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必须尊重其真实意愿。此时孩子已具备一定判断能力,能表达自己希望跟随哪一方生活的想法。法官通常会单独与其沟通,确保其选择不受胁迫或诱导。但若该方存在明显不适合抚养的情形,法院仍可不予采纳。
除上述年龄划分外,法院还会关注是否存在长期实际抚养的事实。如果孩子长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且父母一方稳定参与照料,也可能作为辅助因素纳入考量。一切判断均围绕孩子利益最大化展开,而非父母个人诉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必要开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具体金额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支付方式可以按月、按季或一次性给付。
计算抚养费时,法院主要参考三个因素: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有固定收入者,一般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比例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没有固定收入的,可参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水平确定。如果一方故意隐瞒收入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法院可依据其潜在收入能力酌定抚养费。抚养费并非一成不变,如遇重大情势变更,可请求增加或减少。
抚养费一般支付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如果子女年满十八岁仍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因非主观原因无法独立生活,父母仍有继续给付义务。双方也可通过协议延长支付期限,但不得损害子女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本质是对未成年子女未来生活的法律安排。父母虽解除婚姻关系,但对孩子的责任不会终止。理性协商、尊重孩子意愿、依法履行义务,才是对孩子最好的保护。任何将子女作为筹码或推卸责任的做法,都不符合法律精神。